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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4.协调配合、共同监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注重协调各方面力量,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地区、城市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按照职责实施监督管理与各地区和各城市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共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遏制、扭转“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深入研究“零负团费”形成的原因、关键环节,针对重点、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办法和措施。要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加强对旅游广告的指导规范,集中力量检查治理以低价旅游广告招徕游客问题,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发布不实旅游广告行为。要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广告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摈弃低于成本的旅游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抵制旅游商店、旅游景区严重质价不符和高价格、高“回扣”的经营行为。建立案件督察、督办机制,开展重点案件及相关部门转办案件的督察、督办。进一步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宣传,通过中央和省区市电视台的大众栏目开展品质旅游的公益广告宣传,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广泛、深入、连续开展品质旅游宣传,积极探索开展品质旅游宣传教育进社区、进课堂活动,在培育、强化国民旅游意识的同时,大力倡导品质旅游、文明旅游、安全旅游,引导、帮助游客识别、抵制低价团。
  (二)加强合同监管,制止欺诈消费和强迫消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签订旅游合同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要会同工商、物价、质检、商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从快查处有关欺诈、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行为,重点是打击强迫购物、价格虚高和假冒伪劣等严重损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调解和处罚效果、效率。要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及时认真查处有关欺诈、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严重质价不符、质次价高,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加点”、“减点”、“换点”和压缩合同约定的游览时间等投诉案件作为工作重点,披露典型案例及其查处情况、结果,公布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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