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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建立检查证考试题库,为培训考试提供辅导材料和试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对考试题库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一条 检查证实行年检制度。省级以下检查证持证人员由省级基金监督部门组织年检,并将年检情况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第十二条 检查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换发需重新申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换证人员填写换证审核表(见附件5),逐级申报并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换证申请人员工作、培训、考试和年检等情况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以及省级基金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建立检查证持证人员档案库,并按照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检查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编号确定为6位代码,前2位为省级代码,后4位为个人代码。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检查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省级基金监督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定期予以审核补发。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调离基金监督岗位,或不再直接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检查证并上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使用检查证的检举,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对越权使用检查证的、非公务场合使用检查证的,或利用检查证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撤销其检查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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