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和商业秘密;
(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证年检;
(四)严禁使用检查证从事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持证谋私、违法乱纪;
(五)严禁借用、涂改、冒用、伪造、转让、买卖,以欺骗等手段骗取检查证;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监督持证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骗取、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七条 申领检查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培训,且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方式,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社保基金监管操作实务以及金融、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
第八条 省级基金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以下基金监督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或授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规程组织。考试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阅卷或授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阅卷,并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颁发检查证。
根据工作需要,拟自行组织检查证培训考试的省市,需提前将培训考试方案(见附件1)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部基金监督司在接到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批复同意组织检查证培训考试的省市,须在考试前15个工作日内将发送考卷的请示(见附件2)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第九条 申领检查证的监督人员采取就地申报、逐级审核的报名方式。申领人员填写参加培训报名表(见附件3),加盖单位印章并附上本人工作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省级基金监督机构汇总后(见附件4)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