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发放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现予印发。请各地严格按照管理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发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的申领、培训、考试、发放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检查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检查证的发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行政人员;
(二)具备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检查证。
第五条 持有检查证的监督人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