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验收意见
6.部内司局审查意见
财务司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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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司专业处审核意见
主管工程师签字 :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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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司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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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3份,其中科技、财务司及课题承担单位各1份
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结合铁路科研课题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招标课题,应当遵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招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铁道部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条 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确定招标的科研计划课题,由科技司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四条 科技司在中国铁路科技与经济信息网等媒介发布课题招标公告,并至少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0天向符合投标条件、资信良好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第五条 科技司根据招标课题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标须知;
(二)课题名称及编号;
(三)主要研究内容;
(四)达到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知识产权归属等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总经费和铁道部投入经费及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科研经费预算表)及制定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章 投 标
第六条 按照招标课题的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课题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二)招标课题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具备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
(四)资信情况良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投标单位向科技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含科研、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三)近两年的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详细经费预算;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相关知识产权及产权归属;
(九)承担课题的能力说明;
(十)课题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联合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第九条 投标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科技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科技司或者委托招标机构主持,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单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标。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在未收到有效投标文件的情况下,由科技司会同部内有关部门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司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投标单位或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论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单位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将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对承担铁道部课题业绩突出,信用良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获得专利方面成绩突出的投标单位,在评标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单位,评标报告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科技司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每个课题一般确定一个中标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两个中标单位。不同的中标单位应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独立完成中标课题。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由科技司会同部内有关部门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科技司签订课题合同,该课题纳入部科研计划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科技司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
(一)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串通某一投标单位以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六)任意终止招标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科技司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