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加强铁路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科技[2009]32号)
为进一步完善铁道部科技成果技术审查和鉴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交流与转化,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切实提高科技成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科技工作实际,铁道部制定了《加强铁路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前发《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铁科技函[1995]260号)同时废止。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加强铁路科技成果管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审查和鉴定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建设、装备制造和科技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技术审查与成果鉴定
第二条 铁道部科技司负责归口管理全路科技成果技术审查和鉴定工作。根据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公布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司负责组织铁道部科技成果鉴定。铁道部科技成果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协助开展技术审查和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道部技术审查和鉴定实行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由组织技术审查或鉴定的单位对审查或鉴定项目的审查和鉴定意见全面负责。
第四条 技术审查和鉴定意见要客观公正,对技术水平评价应实事求是,严禁拔高、夸大。技术审查和鉴定意见只是对项目的技术进行客观评价,对通过技术审查和鉴定的铁路技术装备和产品,其推广应用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科技司负责组建铁道部科技专家库,技术审查和鉴定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遴选。建立专家信誉评价体系,对所选技术审查和鉴定专家的审查、鉴定工作进行信誉评价。专家库信息的动态维护由成果办负责。
第一节 技术审查
第六条 铁道部原则上只对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或纳入铁道部管理的技术开发类研究项目,根据项目完成单位的申请,组织技术审查。在技术审查前,可根据需要组织方案评审和阶段审查。
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执行《铁道部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铁技发[1997]8号)。
第七条 申请铁道部技术审查的科研项目,须经过严格的技术考核,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工程机械等产品类项目应通过技术检测部门检测,并通过相应规模的试用考核。其中,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装备项目运用考核按《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设计制造进口维修行政许可》(铁道部令第14号)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类产品应满足1年以上的连续试用考核,由铁道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该类产品在试用前须通过铁道部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评审;工程机械类项目应满足1年以上连续试用考核或达到规定的工程数量。
(二)工程技术类项目应满足1年以上连续试用考核。
(三)信息系统类应用项目应满足1年以上连续试用考核。
第八条 申请铁道部技术审查的非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或未纳入铁道部管理的研究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向全路或铁路大部分地区,具有广泛推广价值、示范意义的应用项目。
(二)具有创新性、实用性,技术上处于先进水平,预计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的项目。
(三)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铁路科技发展规划要求。
第九条 管理流程
(一)技术审查申请单位在完成项目技术考核和产品检测后,据实提供技术审查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包括技术报告、试制报告、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局级以上单位出具或其审核同意的运用(使用)考核报告和使用单位意见等,铁道部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审核后,进行技术审查。
(二)铁道部技术审查部门根据审查项目技术内容,在铁道部科技专家库中遴选7名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技术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完成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提出审查意见,并对科技成果的技术可行性作出评价。经技术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科学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1)。
(三)《科学技术审查意见》印发后, 技术审查部门应将全套技术审查文件提交科技司备案,成果办负责归档保存,并将相关科技成果纳入科技成果库。
第二节 成果鉴定
第十条 铁道部原则上只对列入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涉及铁路运输安全或需要统一制式、具有全路推广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项目或产品,在完成技术审查和扩大试用、技术成熟后,根据运用情况,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一条 管理流程
(一)申请鉴定单位在完成项目技术审查和扩大试用后,据实提供鉴定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包括技术报告、试制报告、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局级以上单位出具或其审核同意的运用(使用)考核报告和使用单位意见等,科技司审核后,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二)科技司根据鉴定项目技术内容,在铁道部科技专家库中遴选7名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根据完成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做出鉴定结论,经科技司审核后,出具由科技司司长签字,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2)。
(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印发后,成果办负责对全套鉴定文档归档保存,并将相关科技成果纳入科技成果库。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铁道部授予铁路局科技成果鉴定组织权的复函》(国科成字[1995]005号),铁道部授予18个铁路局对本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组织鉴定权。铁路局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铁路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由铁路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铁路局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