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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有关《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31日)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有关《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印发了《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体登字(1998)055号],随着攀岩运动在我国广泛深入地开展,运动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攀岩、攀冰、爬楼、爬绳等各种以攀登为主的商业活动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为加强攀岩运动和攀岩项目及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特对《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注册运动员有资格参加当年所有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各种全国性或区域性攀登比赛。

  二、参加由各省市或行业体协各俱乐部举办的全国或跨省市区域性攀登比赛(活动),须提前20天向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报,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将根据比赛(活动)的性质,于收到申报后的7天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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