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已经卫生部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依据《
药品管理法》和第79号卫生部令的规定,现将实施步骤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充分认识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应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十二五”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上述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