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失效]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监督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服务行为。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按照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的WWW服务器(网址是:http://www.cnnic.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申请者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申请者特别声明不得公开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以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第五十条 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3年2月28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本人)为域名    的持有者,现注册服务机构为           ,特授权      负责办理将该域名由     转至     事宜。
  授权期限自      日至       日。

授 权 人:

200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