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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失效]


  第三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费用。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六章 域名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工作。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该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答复;如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转让。

  第四十二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第七章 域名运行费用

  第四十三条 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域名运行费用。

  第四十四条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进行域名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上述通知记录。
  域名到期后的45日为自动续费期。如果域名持有者在上述期限内书面表示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上述期限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注销该域名。

第八章 用户投诉机制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域名注册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cnnic.cn)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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