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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让域名的,出让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转让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在收到上述转让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销域名的,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注销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在收到上述注销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 违反《域名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被注销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收到书面投诉后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投诉域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二十七条规定的,如投诉理由成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注销该域名的决定。
  (二)投诉域名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如投诉理由成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持有者按照《域名管理办法》修正相关信息。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按照域名注册信息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域名持有者仍未修正注册信息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做出注销该域名的决定。
  (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在做出注销域名决定的当日通知投诉人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注销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予以执行。
  (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经过审查,认定投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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