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失效]


  第十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终止相关协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
  (二)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
  (三)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终止;
  (四)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注册服务机构被取消资格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取消资格后十日内将其负责注册的域名在具备资格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或转移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
  (二)应对持有的用户注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域名,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的域名;
  (二) 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 申请者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属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四) 申请者的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五) 域名注册年限。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 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 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 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 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