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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失效]

  第七条 持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经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将域名注册服务与其他商业活动分开,将域名注册登记方式、表格和协议同其他业务分开。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业务表格等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号、批准的域名项目范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本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安全应急制度,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保留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相关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
  (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二)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方式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捆绑销售其他服务;
  (五)不按照用户实际注册年限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注册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七)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域名交易和投资活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用户利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依据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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