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9日)废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五条 从事“.CN”域名和“.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的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拟从事“.CN”域名和“.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合作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