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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9日)废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五条 从事“.CN”域名和“.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的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拟从事“.CN”域名和“.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合作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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