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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监管公告2010年第3号(总第21号)--2009年度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监管报告

  三是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大用户应和其他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购电价格按照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3、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结算方式,在各方自愿协商基础上,可由大用户分别与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进行结算,也可由电网企业分别与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大用户、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二、重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一)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2009年经过了一次调整,在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千瓦时2元,11月20日起,征收标准为每千千瓦时4元。2009年,全国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42.36亿元,应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47.33亿元,其中发电项目补贴45.58亿元,接网工程项目补贴1.71亿元,独立电力系统补贴442万元(见表13)。2008年7-12月至2009年1-6月补贴金额分别在2009年3月底和2009年底前支付完毕。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情况见表14。

表13 各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情况统计表

                        单位:亿元

  项目

单位  

当年征收金额(税后)

应补贴金额(不含税)

发电项目补贴额

独立电力系统补贴额

发电项目接网补贴额

补贴合计

国家电网公司

34.36

41.83

0.02

1.52

43.37

南方电网公司

6.68

0.62

0.02

0.02

0.66

内蒙古电力公司

1.32

3.13

0

0.17

3.3

     合计

42.36

45.58

0.04

1.71

47.33

 

表14 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省份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余额(税后)

可再生能源项目应补贴金额

(不含税)

省份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余额(税后)

可再生能源项目应补贴金额

(不含税)

北京

13329.51

2584.11

江苏

24869.40

78712.20

天津

15494.00

918.00

浙江

16745.39

6145.78

河北

27652.44

47543.96

安徽

9756.40

7622.98

山西

14657.64

7785.77

福建

15463.62

18337.65

山东

30027.30

34717.36

湖北

14497.84 

4994.14 

内蒙古(西部)

19055.52

32973.73

河南

21709.05

15031.00

内蒙古(东部)

3079.99

18425.54

湖南

16969.51

1804.39

辽宁

21487.00

29897.00

江西

13333.59

2244.33

吉林

8834.76

19445.34

四川

25456.45

1634.56

黑龙江

8737.79

51028.88

重庆

10756.00

1256.00

陕西

10286.00

810.00

广东

99998.92

532.11

甘肃

12403.89

6616.02

广西

16016.71

1836.55

宁夏

6445.14

15797.41

云南

16616.30

3631.75

青海

1065.98

1326.93

贵州

19848.58

-

新疆

5260.37

40298.21

海南

3051.02

580.51

上海

23788.30

16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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