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的通知
(2010年11月2日 国质检食监函[201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内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要求各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重新审核开始时间、审核依据、审核内容和审核结束时间等,书面通知现行所有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企业,要求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照申请事项,提供相关资料。
二、应要求各相关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有关要求,对照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和其他要求事项进行审核。
三、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0版)》对审核结果判定,凡条件或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可以限期进行整改的,应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后申请,仍按同一次申请进行审核;凡不可以限期整改及整改不合格的,对其现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
四、重新审核结果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向有关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各省级质监局应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并按附表格式规定事项填写,于2011年3月10日前报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