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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工程中心应成立由国内同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委员会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

  国家海洋局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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