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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水平先进、高效精干、结构合理的海洋高新技术工程化研发和成果转化人才队伍与管理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具有将重大海洋高新技术成果向规模化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发、实验与验证的环境和装备,以及能够保障中心正常运行的能力。

  (四)密切联系一批企业或用户单位,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具有实现技术转移和推广,以及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咨询服务能力。有形成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直接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议书》(“编制提纲”见附件)等相关材料。涉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申报工程中心由所在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组织,经严格审查后择优向国家海洋局推荐,同时报送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司组织技术、管理及经济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出的《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议书》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国家海洋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工程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批准、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通过工程中心优先承担项目、引进人才、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创造必要的政策环境,促进其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领域、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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