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海洋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组织和承担产业关键与共性技术研发,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海洋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或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或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实行开放服务,为行业提供海洋技术成果工程化试验与验证的环境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通过市场机制将所形成的海洋技术成果实现技术转移和推广,推动建立海洋高技术产业联盟,真正起到海洋科研与海洋高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集聚和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是工程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和评估等工作。海洋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是工程中心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申报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海洋局对工程中心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工程中心依据“自愿申请、综合评议、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鼓励局属优势研发单位、有关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洋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工程化研发、中试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科研特色和业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