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海科字[2010]69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有关涉海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加强和规范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将《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加强和规范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旨在根据海洋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海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缩短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现有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产业化水平,促进海洋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海洋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综合实力的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涉海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工程化研发、试验和推广服务,产学研用紧密联系、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技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和主要任务:
(一)根据《
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实现海洋技术成果的工程化或中试转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