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第二批试点的城市,应提交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方案主要包括:(1)当地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有利条件。(2)试点的总体思路及具体目标。(3)试点的主要任务及拟采用的技术模式。(4)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5)投资总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等。(6)其他。
第一批试点城市报送工作进展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经商务部、财政部审定的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报告主要包括:(1)试点总体目标及任务。(2)试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3)试点覆盖范围、投资总额及具体预算。(4)已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执行情况。(5)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计划和落实情况以及需中央资金继续支持的理由及资金额度。(6)资金管理办法。
(三)财政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各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或资金方案进行评审,综合考虑评审结果及实地考察等情况,确定试点城市及各城市支持金额。第二批试点城市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四)收到专项资金后,试点城市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制定科学的技术方案,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企业(条件附后),项目安排要突出重点,引导优秀企业积极参与,严禁“撒胡椒面”,招标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做好试点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商务部、财政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和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建立项目承办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要督促及时整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收回支持资金。
(三)试点城市要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地方财政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
(四)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试点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