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1〕2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程》防治水部分)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程》防治水部分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特别是2010年连续发生了6起重特大透水事故,损失重大,影响恶劣,暴露出矿井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规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了修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这次修改《规程》防治水部分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水害防治工作水平。
二、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并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要求
《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这次修改涉及其中的39条。修改后的内容更加严格具体。
各煤矿企业要组织从事防治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相关管理人员逐条进行学习,按照《规程》防治水部分和《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的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工作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整改,限期达到要求;有重大水害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矿井安全。
地质勘探、设计、科研和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规程》防治水部分的学习,全面掌握新的规定和要求,在为煤矿企业提供水害防治地质技术资料、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服务中,严格把关、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