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违规案件税款滞纳金追征问题的函
(2010年10月26日 税管函〔2010〕198号)
南昌海关:
你关《关于违规案件追征税款滞纳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洪关税发〔2009〕4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来文所述企业进口免税设备后在监管期限内将设备交替用于鼓励项目和非鼓励项目的生产,你关已按照减免税设备实际用于其他非鼓励项目的累计时间占减免税设备5年监管期的比例,乘以有关设备减免税总额后计算出应补征税款。
关于税款滞纳金的计征问题,由于该企业违规行为间断性发生,根据企业生产纪录不能逐一确定违规行为发生之日,经研究,同意你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
六十九条规定,以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违规行为之日作为计征滞纳金的时间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