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内销直升飞机完税价格问题的复函
(2010年10月13日 税管函〔2010〕195号)
南昌海关:
《南昌海关关于sw-4直升飞机加工贸易内销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函》(洪关函〔2010〕20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加贸司,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函所述,九江红鹰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从出口加工区申请内销一架sw-4直升飞机,你关经查询未找到接受内销申报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因此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内销直升飞机的完税价格。
对于你关拟采用的将九江红鹰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直升飞机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相加计算其完税价格的方法,可以视为合理的方法。但在实际运用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鉴于与内销直升飞机生产、销售有关的各项费用均来自企业账册,而内销直升飞机的波兰出口商、出口加工区生产企业、区外销售公司、国内买方之间均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因此,请你关进一步核实确认相关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其特殊经济关系从其他渠道转移支付资金,降低销售价格及相关费用的情况,其账目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如果现阶段未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亦应在确定完税价格征税放行后采取稽查方式予以查证。
二、除来函中列明的费用外,九江红鹰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是否还支付了其他与生产、销售直升飞机有关的、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请你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