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分包或外购过程实施监督核查。
核查内容应包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出口玩具成品、或具有独立玩耍使用功能的部件进行分包或外购时,是否选择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为其分包商或供应商;是否建立其分包商或供应商档案,是否对分包或外购过程及产品进行控制并实施批次管理,确保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 对监督管理发现的出口玩具监督检测结果不合格,以及首件产品台帐管理、高风险原材料批次管理、分包或外购过程及产品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在整改期间对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玩具实验室包括: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玩具检测实验室;具备CNAS认可资质并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玩具检测实验室;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实验室(仅限于其为本企业产品出具报告)。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检验检疫机构玩具检测实验室外的玩具实验室的申请及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的玩具实验室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
第二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
玩具实验室应保持其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检测规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玩具实验室实施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监督审核、并进行检测结果验证。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管理发现实验室管理体系未能有效运行、检测规程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检测结果验证发现检测结果判定错误、或出现国外召回的典型案例等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暂停其指定玩具实验室资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取消其指定玩具实验室资格,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备案批准。
第五章 进出口玩具召回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进出口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