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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对考场中发生的违纪行为,一般可由监考人员按规定当场作出处理,但没收试卷、取消考试成绩或考试资格等处分决定,须经考点监考负责人核准;考场违纪及处理情况均应由监考人员简明地记入《考场记录》监考记事栏内;
  (九)考试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提醒应考人考试剩余时间,考试时间届满,要求应考人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连同答题卡一并倒扣在本人的试桌上离开考场;
  (十)考场监考人员检查封存答题卡,并在题卡袋上记录、签名;
  (十一)各专业主考人员负责将本专业的待评答题卡、《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带回海事管理机构交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试卷分发与答题卡回收。
  (一)试卷的分发:
  1.试卷采取一次性分卷形式,即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辖区上报的资料分配试卷,并按考场装封;另加该辖区的值班卷(每个考点每种试卷有一份值班卷);
  2.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的领卷通知后,应指定专人(不少于2人)携带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及时到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本辖区的全部试卷;
  3.领卷人应认真清点本辖区应有的所有试卷袋,确认无误并签名;
  4.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本辖区的全部试卷后,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答题卡的回收:
  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并按清单顺序将答题卡和相应的《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装箱,加固加封,然后在封条上盖章按时送抵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
  第十五条 统考成绩于统考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核查
  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应考人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核分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统一核查各海事管理机构核分申请后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七条 凡涉及统考工作的人员应遵守《船员考试保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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