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3、4位表示辖区内所设置考点的序号,由海事管理机构从01开始自行编排;
3、第5、6位表示统考总期数;
4、第7位表示专业代码,其中:驾驶专业为5;轮机专业为2;
5、第8、9、10位为参加同专业考试人数的流水号。
(三)海事管理机构最迟于考试开始5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指派专人领取《准考证》;
(四)应考人参加补考时,其准考证号与其初次参加考试时的准考证号一致。
第八条 考场的准备与检查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考试开始前使考试场地、照明、《准考证》编号的张贴、《考场记录》、表册以及防暑防寒措施等全部准备就绪,并在考试场地入口处张贴好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日程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考场分布示意图应标明准考证号码所在的房间号;每个考场入口处应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及该考场应考人座次排列表;
(二)各考点应备有专用联系电话、传真机及复印机等考试用品;
(三)应考人座位原则上按一人一桌安排,桌与桌之间应留必要的通行道;如两专业在同一考场时,则将两专业间座次交错排列;
(四)《准考证》编号应贴于课桌的右上方,课桌一经安排妥当,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随意挪动,考场布置完毕后,应用封条将考场大门封妥,待正式开考前启封。
第九条 监考工作的安排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统考前明确本辖区的专业主考人员;组织培训监考人员,使监考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监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试卷的分发程序及答题卡的装封要求、考场记录记载要求等;
(二)考场监考人员应于每半日轮换考场;
(三)主考人员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专业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可由海事管理机构人员或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组织或机构(如军队、学校)聘用人员担任(从事船员培训的组织和机构除外);有亲属报考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四)考场按每二十名应试人配备一名监考,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
(五)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必须佩带标志。
第十条 统考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派出督察人员对考点进行督察。督察人员从所在单位到督察地点的交通费用及督察期间的住宿费用由督察人员派出单位承担,督察期间的交通及接待事宜由接待单位负责。
督察人员在督察期间应着制服,佩带督察人员标志(标志由接待单位负责制作)督察人员应在督察工作完成后10日内将督察表(见附录十二)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