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和《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按时将试卷分发至本辖区内各考点;
(六)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防暑或防寒措施;
(七)负责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统考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按照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见附录六);
(八)统一确定本辖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落实辖区内各考点的统考值班,做好统考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最迟于考试前10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九)负责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的统考督察人员;
(十)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协调本辖区各考点统一执行;
(十一)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答题卡、《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 八)连同《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最迟于统考结束后7天内安全地送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
(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报名统计情况,在辖区内按以下原则设置考点:
(一)能充分满足统考工作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具备考试资格的应考人人数不少于二十人。
第六条 统考计划和受理申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每年12月前公布次年统考计划,确定统考期数、考试日程等内容;
(二)海事管理机构接受报名的截止时间为统考开始前50天。
统考的申请手续和程序、资历审查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按照《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过渡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核发准考证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签发《准考证》(见附录十);
(二)《准考证》号码实行统一的编码格式,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保证编码的唯一性,具体说明如下:
1、第1、2位表示海事管理机构(代码见附录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