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5]296号)
沿长江各直属(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现颁布《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
在穿越长江干线但仅航行京杭运河水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2004年1月1日后未参加统考的船员如需在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上工作,需参加与其所持适任证书同等级同职务的理论统考(升等或升职考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准考证制作、考点设置及监考等工作。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统考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考工作;
(二)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考试申请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
(四)汇总统计本辖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辖区《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最迟于统考开始前3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要求根据《统考科目、试卷代号表》(见附录二)填具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最迟于统考开始前2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