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修改)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按交通部《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办单位申请海员出境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的《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继续有效,港务监督局(1996)16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办理海员证批件格式
  2.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
  3.海员证申请表

  附件1:
   审批单位全称

办理海员证批件
       字[20X X]  号

海事机构名称:
  经核实,同意            名海员上国际航线船舶工作,申请办理  期限的海员证。
  本批件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附表:申请办理海员证人员名单(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自有和管理船员人数

 

经营或管理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船舶艘数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

 

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号码

 

境外就业资质证明号码

 

配备有哪些船员管理法规、文件及相应的管理设备

 

经办人签名

 

主管签名

 

海事机构

评估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机关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机关授予的申办单位编码

 

备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