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按交通部《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办单位申请海员出境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的《
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继续有效,港务监督局(1996)16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办理海员证批件格式
2.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
3.海员证申请表
附件1:
审批单位全称
办理海员证批件
字[20X X] 号
海事机构名称:
经核实,同意
等
名海员上国际航线船舶工作,申请办理
期限的海员证。
本批件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附表:申请办理海员证人员名单(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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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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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 营业期限
| |
经营范围
| |
自有和管理船员人数
| | 经营或管理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船舶艘数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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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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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资质证明号码
| |
配备有哪些船员管理法规、文件及相应的管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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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签名
| | 主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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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机构
评估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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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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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授予的申办单位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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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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