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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修改)

  (五)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发生变更,申办单位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海事机构报备;
  (六)申办单位管理的海员证如有遗失、污损或失去控制以及所管理的海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发生重大事件等情况,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海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污损的海员证交回海事机构后,方可申请换发海员证。
  (七)单位应保证申办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海事机构可终止或暂停受理申办单位的办理海员证申请,注销以不正当手段向海事机构申请的海员证,必要时报请主管机关取消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
  (一)以欺骗、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向海事机构申请或获取海员证;
  (二)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用海员证;
  (三)按规定应交回的海员证未交回且无合理理由的;
  (四)未按规定跟踪船员动态,对所属船员去向及证书状态不明;
  (五)遗失或损坏海员证后不按规定报告;
  (六)派出的海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发生刑事案件,不按规定报告;
  (七)船员在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起民事、刑事案件,造成人员意外死亡、失踪等事件,隐瞒不报,申办单位有管理责任的;
  (八)管理不严,海员证遗失数量较大,滞留不归的船员数量增多,发生偷渡活动等;
  (九)申请海员证过程中有不正当商业行为或其他有损于海员证声誉的;
  (十)不按规定报备和公布相关信息的,向船员乱收费的。
  第十五条 海事机构应对第十三条(三)、(四)款和第十四条(一)款需缴销或注销的海员证在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缴销或注销。
  第十六条 海事机构应对所辖申办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审。内容包括:公司现状、劳动关系或管理协议、船员档案管理、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等。
  海事机构如发现申办单位法人资格或者相关经营资质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应当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应当取消海员证申办单位的编码。
  第十七条 海事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授权办理海员证业务,严格按照海员证管理规定执行。签发海员证的程序和要求,统一按主管机关颁布的《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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