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担任拟任职务的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七)无下述情形或行为:
1.船舶处于险情时,擅自逃离船舶;
2.在航行肇事后逃逸并负有肇事责任;
3.不履行水上救助义务或拒不执行搜救指挥当局的命令;
4.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受到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
5.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船员证件;
6.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用船员证件;
7.未按规定交回海员证;
8.不履行船员职务,且无合理理由;
9.在航次中擅自离弃正在服务的船舶,且无合理理由;
10.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经营、管理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船舶的公司、船员管理公司或者为境外船公司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公司;
(二)遵守国家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三)配备船员管理法规、文件及相应的管理设备和管理软件;
(四)具有业务熟练的管理人员和船员证件申办人员。
为因公I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的非航运单位不适用本条(一)规定。
经所在地海事机构评估,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报主管机关备案,由主管机关授予办理海员证编码。取得编码的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申办海员证并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的《办理海员证批件》由交通部出具。
第七条 申办单位申请海员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二)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三)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四)《办理海员证批件》;
(五)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六)《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
(七)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八)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九)申请人近期(十二个月以内)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提供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