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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策划、参与、协助考生替考、作弊或者具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在该院校或培训机构所属的考场开展船员适任考试的资格。
  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后,可在自被取消考试资格起2年后重机关报申请在本校所属的考场举行考试。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联系渠道,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考试系统软、硬件问题、停电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海事中心应当配置考试应急专线,在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按时获得考试密码时通过拨打应急专线获取考试密码。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遇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进行考试,向主管机关报告后可终止考试。恢复终止考试的程序,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考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考试组织实施中如遇以下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二)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极为混乱;
  (三)发生恐怖性事件;
  (四)出现公共卫生或自然、地质灾害发生事件影响考生准时参考;
  (五)由于考试相关设备(电源、网络、计算机确件及考试软件等)存在故障,影响考试政党进行;
  (六)因其他原因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费用按照现行船员适任考试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档案管理工作,对考试组织实施中的相关记录做好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旅行。2006年颁布的《关于颁而<海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海船员[2006]2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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