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数据包汇总,并导入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务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 海事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考试成绩汇总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每月15日前公布经核准的前一月全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成绩,同时将考试成绩统一导入船员管理系统。
海事中心应当将主管机关核准的考试成绩记录成光盘,并寄至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主管机关核准公布的考试成绩与本单位留存归档的原始考试成绩进行核对。如有导常,应当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卷便携式电脑在送往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点(场)途中,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由主考负责保管,并由至少一名监考陪同。组卷便携式电脑送至考点(场)后,应存放于保密室内。
考试过程中使用组卷便携式电脑时,需主考和至少1名监考同时在场。组卷便携式电脑由主考使用,组卷密钥和考试密钥由监考使用。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和考试密钥在使用完毕后,主考和监考应当立即将上述设备送回保密室。
第二十八条 海事中心应对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配备的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以及考试密钥等重要考试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并报主管机构备案。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以及考试密钥遗失、损坏需要重新配备的,应当书面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对各考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考场在考试期间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考场配置标准。在船员适任考试期间,各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所属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场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经过验收的船员适任考试考场不能保持主管机关制定的配置标准时,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在该考场开展船员适任考试,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被暂停举行考试的考场在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考场配置标准后,可重新申请在该考场举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