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每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实施方案,明确考试值班、通讯、应急预案等事项。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期考试前1个工作日,从考务系统中下载各考点当期的考务信息数据包,交与各考点的主考。
网络管理员应于每期考试前1天检查本考点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相关设备,并填定设备检查记录单(见附件4)报辖区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考点主考和监考在开考前1天持考试密钥对终端考试系统进行检查,确认系统政党后封闭考场,确保考场与考试相关的设备系统在考试期间处于安全保密和政党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主考、监考人员及网络管理员应于考前40分钟到达考场。网络管理员应提前30分钟向各考点发送考试密码。各考点主考在收到考试密码后,登录笔记本级卷系统,导入考务信息数据包,提供级卷密码及终端考试系统IP地址,导出考试信息至终端考试系统。
第十八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院。
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院规则》,提醒考生注意试卷的专业、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与考生申考的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开考后,监考人员应对准考证、身份证、照片和计算机终端屏幕上显示的考生基本信息仔细检查、核对,并在考场记录上记载考生的出席情况,考场院违纪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网络管理员要及时处理终端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如遇圈套问题,应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对考试试卷或者试题提出的疑问,问,各省组省事管理机构应做好要相应的记录,并及时性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长度按照主管机关公布的时间长度执行。考试开始时间从考场监考宣布考试开始时起算。
考试开始60分种后,考生方可交卷。
第五章 考试成绩公布
第二十二条 考生交卷后,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显示考生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主考应当立即将当场考试的成绩打印出来,与监考一起在考试成绩上签字确认后,留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归档保存1年。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期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始成绩单复印件报送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