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针对在本局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院和航海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院举行的考试,分别制定相应的考试计划。在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自有的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院举行的考试,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计划;在各航海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院举行的针对本校学生的考试,应当提前1个月公布考试计划。
第十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计划,集资受理各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电子申报报名或现场报名(包括初考和补考)受理的截止期为当期限计算机终端考试开始前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初考报名和补考报名,由所在的航海院校统一组织。
院校学生和社会船员考生补考必须在距前次参加同科目考试不少于60天。
第十二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计算机终端考场,应当优先安排社会船员考生。
社会船员考生不得安排在院校所属的考场院参加考试。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社会船员考生到院校所属的考场参加考试,应当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执法流程等规定办理。
通过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申请报名的,考试资格审查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十四条 对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管理系统和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务系统中进行考务安排,并制作考试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座位安排以申考同一试卷代码的考生隔开安排为原则。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做姨考生座位安排,并在考试前30分钟将考生座位安排表张贴在考场外。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在每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开始前3个工作日,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当期考试计划通过计算机考务必系统上传,同进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书面传达室真至海事中心。海事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守成考试计划的确认工作并反馈给各省级海事管理理机构。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反馈后,应当立即上传包工含报考信息的考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