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船舶进出停泊区域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手续,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九条 库区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乘客定额载运旅客,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和旅客,严禁无乘客定额的船舶违法载客。
第十条 在库区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其中,客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船员上船任职。
第三章 通航环境安全及保障
第十一条 船舶及浮动设施在库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库区水电站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坝区上下游禁航区的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后,予以发布。除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电站工程施工、维护、抢险及清污的船舶和公务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进入禁航区。
库区水电站管理部门应当在禁航区设立警示标志,加强值班和安全管理并对水情进行监测,及时发布水情预报。
第十三条 严禁船舶夜航。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和停止作业,并按《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显示信号,禁止船舶冒险航行:
(一)由于雾、霾、雨、雪或其它原因导致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
(二)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
(三)库区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时。
第十四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进行水产养殖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一)习惯性航路;
(二)客渡船固定航线;
(三)从事水上观光旅游的船舶航行、停泊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