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尼尔基水库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法规[2010]71号)
黑龙江海事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为维护尼尔基水库库区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现将《尼尔基水库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告。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尼尔基水库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尼尔基水库库区船舶及浮动设施的通航安全,维护库区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库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尼尔基水库库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以及其他进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海事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在各自管辖区域内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四条 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县乡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法定船舶检验证书。
第六条 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经其所有人住所地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文书后,方可航行。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