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辖区、跨辖区巡航船舶应配备巡航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及为保障巡航船舶安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巡航船舶应根据本船条件和航行水域情况与本局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系,并定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船位、船况、海况。
第二十三条 各局应建立巡航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保障巡航相关信息的传递畅通。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巡航船舶和巡航人员的安全,各巡航船舶还应建立巡航应急措施,包括船舶在恶劣气候条件下的损害、碰撞、搁浅、触礁、失控、溢油、清污、进水、弃船、人员落水、重伤、遇海盗、消防救生、艇筏操作等应急反应程序,并应每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五条 巡航船舶应根据巡航区域或巡航船等级配备通信设备、医疗急救用具。救生用具、照像摄像器材等巡航用品和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 各局应将巡航所需各项保障费用(包括巡航船舶的燃油费用、维修保养费用。巡航设备耗材费用、巡航人员生活补助等)纳人本局事业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水域特点制定巡航工作实施细则,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局应对巡航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并将其纳人各局年度工作安排、总结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地方海事局的巡航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季度辖区巡航计划报表》、《巡航工作纪录》和《海(港)区巡航工作统计表》由中国海事局统一监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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