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港区巡航。巡航执法人员应按时填写《巡航工作记录》(见附表二)。对巡航中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
(二) 辖区巡航。巡航执法人员应按时填写《巡航工作记录》,并写出《巡航报告》及时递交巡航主管部门。对老铁山水道、成山头水域、长江日、珠江口、琼州海峡等非港区重点水域的巡航,巡航实施部门应每月写出“月度巡航报告”,于次月5日前报本局巡航主管部门;
(三) 在巡航工作中遇下列情况,各局应以巡航工作简报或情况报告的形式及时报中国海事局:
1.重大违法、违章事件,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交通事故;
2.发现上级机关要求协查的嫌疑船舶;
3.严重影响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情况;
4.巡航船舶参与的有关搜救、清污的行动。
(四) 各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港区和辖区的巡航工作情况分别填写《海(港)区巡航工作统计表》(见附表三)报中国海事局,并将全年的港区和辖区的巡航工作情况分别填写《海(港)区巡航工作统计表》,于次年元月5日前报中国海事局。
(五) 各局应在每年1月5日前将本局现役巡航船舶资料和状况向中国海事局报备。
第十条 巡航工作总结
(一) 各局应对本单位巡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总结报中国海事局;
(二) 各局应建立巡航工作档案,妥善保存巡航过程中收集的各种声像资料、通航环境调查资料及各类巡航文书。
第四章 巡航部门和人员
第十一条 巡航主管部门:指各局通航监督管理部门。巡航实施部门:指各局巡航船艇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各局应按下列标准配备满足日常巡航需要的专职巡航人员。巡航人员由巡航执法人员和巡航船船员组成。港区巡航,巡航执法人员每船应不少于2人;辖区巡航,巡航执法人员每船应不少于3人;跨辖区巡航,巡航执法人员每船应不少于4人。巡航船舶应配备保证船舶适航的船员。具有巡航船船员任职资格的巡航执法人员可兼任船员,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船员亦可兼任巡航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巡航人员的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防止船舶污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完成巡航任务及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2.在巡航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取证,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并立即报告本局;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可按本局指示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巡航结束后立即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有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