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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 监督执行有关水道、航道、港池、锚地等水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维护交通管制区、交通密集区、捕捞作业区、桥区、坝区、油区、事故多发区等水域正常的通航秩序,保障重点船舶的航行安全;
  (二) 监视水域环境,制止和纠正船舶对水域污染的违法行为,对巡航中发现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三) 巡视检查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状况;
  (四) 巡视检查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船闸及渡口等靠泊设施的安全状况;
  (五) 制止影响通航安全的捕捞、水上养殖、挖砂、水上娱乐活动等;
  (六) 监督船舶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的情况;
  (七) 监督检查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海上平台及其他水上设施的作业情况,核查有关航行警(通)告的执行情况;
  (八) 检查航标、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的使用状态,纠正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九) 巡视水域内存在有碍航行安全的漂流物、碍航物,及时上报本局并采取应急措施;
  (十) 对巡航中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必要时做应急处理;
  (十一) 根据协查通告,核查过往船舶;
  (十二) 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或当巡航中获得遇险信息时,参加抢险、搜救任务,根据搜救中心或分中心的指定,担任搜救现场协调人;
  (十三) 按要求观察、记录交通密集区的船舶通过情况,跟踪了解通过该区域船舶状况,调查巡航水域不同季节渔船、定置渔具、养殖区分布情况;
  (十四) 配合VTS指挥系统在覆盖区内维护船舶航行秩序;
  (十五) 其他与巡航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执行巡航任务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 巡航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

  第八条 巡航工作计划
  (一) 中国海事局制定跨辖区巡航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 各局应根据中国海事局对巡航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于每年12月5日前编制完成次年度《巡航工作年度计划》,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各局应于每季度开始5日前,将《季度辖区巡航计划报表》(见附表一),报中国海事局。
  第九条 巡航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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