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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执法船和人员安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执法船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为执法船配备足额适任船员,为执法船配备拟巡航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及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相关设备,保障执法船适航。
  第十七条 执法船应制定应对搁浅、失控、溢油、进水、人员落水、消防、救生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程序,大型执法船还应制定防海盗和防外界干扰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第十八条 巡航过程中,执法船上乘员不应超过船上救生设备核定人数。执法人员及船员应按规范穿戴好工作服、帽、鞋,并熟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巡航过程中,岸基与执法船之间应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系。在执行海区巡航任务时,岸基与执法船之间应定时交换信息。
  第二十条 执法船应每天定时抄收气象预报,了解天气及海况。当气象条件可能影响执法船航行安全时,船长应协商巡航执法人员,根据气象条件对巡航计划及巡航路线等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上报巡航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妥善处置巡航时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同时保障执法船和人员安全。
  如发现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施工作业、勘探、测量,执法人员应核实是否得到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如果未经批准,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进行调查取证,如遇阻挠或不配合调查,应立即向中国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
  如发现外国军舰、公务船、航空器在我国管辖水域活动,应做好记录和取证。
  如遇外国军舰、公务船、航空器干扰我巡航执法行动,应立即向中国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与对方舰船保持安全距离,并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在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与对方展开周旋和斗争,避免过激行为,慎防事态扩大。
  第二十二条 当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籍商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专属经济区、毗连区、领海、内水)涉嫌违反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公约、法律、法规并逃逸时,按《外国籍商船违法逃逸应急处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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