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六、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查验能够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者韩国,但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不是美国或者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二)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2010年第91号规定的46%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号(略)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2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地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LLC

4.7%

康宁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6.8%

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9.0%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8.6%

欧盟

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17.7%

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

 Draka Comteq Fibre B.V.

17.7%

丹麦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Denmark ApS

29.1%

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

Fibre Ottiche Sud-F.O.S.S.r.l.

26.7%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29.1%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