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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海发〔1999〕47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0月9 日经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的职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中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或作业者、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条 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海洋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当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开展评价工作。
  第四条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后,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的开采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或作业者应当新报批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油(气) 田开发建设项目方开工的,其环影响报告书应当补充修改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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