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应严格贯彻国家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方针。任何开发利用活动,都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海岛的地形、岩礁、岸滩、植被以及周围海域环境遭到破坏。
二、建立和完善地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制度,是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工作的前提。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本地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大胆实践,加快本辖区内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制度建设。无居民海岛较多的地区可以制定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国家将在各地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实践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的法规。
对尚未命名的无居民海岛,各地可拟定其名称,报国家海洋局汇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三、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必须经过批准
无居民海岛是海洋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周围海域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呈现明显的一体化特征。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必然要依托周围海域,也必然会影响周围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因此,必须把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安排开发活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看其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是否危害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是否破坏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环境。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项目,在地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制度未出台之前,可参照《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使用手续。对管辖权有地区争议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暂维持现状,待海域勘界工作完成后再行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