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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海发〔2001〕29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我国拥有面积在500m2以上的岛屿6500多个,其中有居民的海岛仅为433个,其余均为无居民海岛。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对于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长期以来,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由于开发利用方式不当或过度开发利用,不仅造成海岛资源的极大破坏,而且也使周围海域的环境恶化。另外,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中,有一半以上位于无居民海岛,有些开发利用活动使这些岛屿的形态发生变化,严重危及国家海洋权益。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放任自流,不加强管理,将会阻碍海洋经济发展,不利于保障国防安全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因此,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保护和管理,已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为了尽快改变目前的状况,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职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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