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讲几点具体意见:
1.要严格依法立案。破产宣告是法院对企业法人终止作出的法律确认。因此,要依据《破产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把好立案关。国务院确定的 111个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必须是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才能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 [1997]10号文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仅限于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对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以外的,如国有内贸、外贸企业,严格按照国经贸[1996]492号文件的批准程序规定,从严把握,审慎进行。对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在有关政策未明确前,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对试点范围以外的国有企业破产申请,要按照(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不得适用国务院国发 [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对试点城市、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要严格按照(
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受理。在立案审查中,必须对破产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破产预案,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审理工作有步骤、顺利地进行。
2.加强对清算组的指导与监督。清算组是处理清算事务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理与分配负有重要职责。其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当前要注意的,一是清算组成员一定要有代表性。要针对破产企业的规模、企业性质及清算难度,依法由人民法院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其中破产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经贸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等应该参加。这里强调要有人民银行参加,因为它是金融管理机关,与破产企业的主要债权银行有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参加清算组可以沟通与债权银行的关系,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和金融监管职能的发挥。要注意挑选责任心强、懂法律、懂政策、熟悉清算业务、善于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担任清算组成员。同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二是要明确清算组的职能。清算组的任务,主要是保护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分配方案,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提交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以及职工生活安排和思想政治:厂作等企业内部事项的处理,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尤其要监督指导清算组抓好清理债权债务、财产价格的认定和变现及公平合理地分配破产财产三个环节。三是要理顺清算组开展工作的各种关系。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成立的。这就决定了清算组必须对法院负责,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使清算工作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但还要注意依靠政府的协调和支持,及时通报情况。特别在处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更应如此。
3.认真做好破产企业破产清理。这是审理破产案件十分重要的一环。要彻底盘清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逐项核实债权、债务,做到不扩大,也不缩小;不遗漏一笔债权,也不遗漏一笔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防止债务人利用企业破产逃避债务。对破产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从事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行为,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并追回财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前,要特别注意组织好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工作,加大清收力度,尽可能地收回债权,提高受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