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今后工作的意见
199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九五”计划的关键一年。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强调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继续实施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是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调整的重要措施。前不久,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就1998年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发出通知,要求突出重点,防止分散,继续向纺织(主要是国有大中型棉纺企业)行业倾斜,把有限的银行呆、坏账准备金额度集中用于解决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全年核销准备金总额增加到400亿元,即将下达到各试点城市和有关行业。国家加大企业改革的力度,给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加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工作,以审理试点城市计划内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为重点,从严控制试点城市计划外和非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规范操作、依法裁决,力求最佳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作出新的贡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实施企业破产是国家从宏观上调整经济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之一。对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而扭亏无望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依法进行破产还债,可以使债权人、债务人尽快从债务链中解脱出来,使破产企业的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本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实施包括企业破产在内的国有企业改革更是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极为重要的步骤。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是对党和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战略决策的具体落实,也是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从政治的高度,从国家全局的利益出发,依法积极审理好每一件破产案件。
(二)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依法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关于这个问题,去年三月,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中,已明确提出。我在参加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期间,与参加会议的各高院代表座谈时,曾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必须坚持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的原则。要有利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实践证明,这一指导思想,是我们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保证,是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当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定要排除各种干扰,做到依法、规范审理破产案件。无论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操作规范,裁决合法、公正。尤其是不得任意扩大国务院国发[1994] 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严防和纠正“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把破产审判工作搞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