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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三)制订较科学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操作规程。针对企业破产案件情况复杂、审理环节多等特点,不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结合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的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就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审理的前期准备、破产财产清算、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程序终结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债权人、破产清算组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些法院还就破产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以及破产案件卷宗装订,提出了试行性办法。这些做法,对于依法维护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合法、有序进行,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四)把握全局,搞好协调配合。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大多数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地方政府是企业破产的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商业银行是破产企业的主要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则是审理工作的最大难点。这就决定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许多法院把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置于企业改革的全局予以研究和部署,试点城市法院参与当地的协调小组,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审计、劳动、国资、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解决职工安置等涉及群体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问题,有的法院坚持在立案前,将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安排在再就业中心培训,使审理工作与职工安置分离,减少社会矛盾对审理工作的干扰。有的法院领导亲自出面与当地政府协调,千方百计地防止和减缓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和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对于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许多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培训,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以达成共识。对于一些带有倾向性或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这样,既锻炼了队伍,又解决了一批实际问题。
  总的来看,全国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周密细致,总体运作逐步规范,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发展是健康的,效果也是好的。前不久,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到上海、广东、辽宁进行调查,调查组对法院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还存在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的问题,有的地区还十分突出。个别地方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仍然有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引起债权人的不满;由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难和职工安置难,“整体接收”、“整体转让”的问题还未完全解决,这些破产企业只是换了牌子,但却甩掉了债务,没有达到“关门走人”、“厂消人散”、“转换机制、调整结构”的目的;少数非试点城市和地区或试点城市的非试点范围企业的破产,也适用了国务院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政策。此外,有的法院对申请破产的立案审查不严,不该受理的受理了;有的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当;有的在破产清算中遗漏破产财产,追回债权不力,破产财产变价不合理、分配不公平,破产费用高,清偿率较低等。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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