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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尤为可喜的是,各地法院在积极开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大胆探索,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的开展。主要有: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各地法院普遍加强了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许多法院成立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亲自抓。不少法院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有的高级法院主管副院长和经济庭庭长亲自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保证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质量。一些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法院领导参加了当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加强了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不少法院为了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设立了专门的合议庭,有的法院还专门成立了破产案件审判庭,配备了熟悉破产方面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有-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许多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保证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依照法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各地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等有关司法解释,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把好立案关。对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申请破产,坚持要纳入计划,要有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制订的破产预案,才予以受理并适用国发[1997]10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申请,在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审查受理后,不适用国务院有关政策,只能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审理;非国有企业的破产,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实施。从而比较有效地防止了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保证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有序进行。在对破产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上,切实把好资产清理关、评估关、变现关,组织清算组认真审查核对破产企业资产,及时收回对外债权。坚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坚持以拍卖方式为主,尽可能地将资产变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不搞“整体接收”、“整体转让”,真正做到破产企业“关门走人”,“厂消人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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